夫妻之間贈與房産的處理規則是:
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兩處以上房産贈與另一方,部分房産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後,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提出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方請求繼續履行。如房産贈與合同已經過公證,應當支持受贈與人要求贈與人履行贈與合同的主張。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将一方所有的房産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産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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