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列第一作者,又稱“共同第一作者”。且第一個名字和第二個名字無區别,故而在評分、評職稱時是沒有區别的。
因為在公開發表論文、論著中标注,需要說明“并列第一作者”與第一作者“同等貢獻”、“相同貢獻”等字眼,再詳細些需要說明各自負責哪些章節、哪一部分的寫作。
需要注意的是,并列第一作者有一條規則,即“并列第一作者隻認第一名序”。意思就是指在論文作者署名的時候,雖然兩個人是并列第一作者,但有些地方隻采納排在首位的名字。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作者擁有署名權,即作者有表明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第十三條規定,兩人以上合作創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也就是說,合作作者均具有相應的署名權。
但是對于署名權的具體内容,具體到署名排序的問題,我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并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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