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可以執行,如果屬于配偶一方個人财産的不可以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财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财産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财産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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