産品侵權責任的分擔:
(1)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産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産品的生産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産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産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5)産品缺陷由生産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
【法律依據】
《産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産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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