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産養殖需要辦理養殖證。
養殖證是國家對水産養殖海域和内陸水域實行養殖證制度。利用海域和内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養殖證。
辦理條件:
1、全民所有的海域和内陸水域依照《漁業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确定海域和内陸水域養殖使用權
2、集體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海域和内陸水域,依照《漁業法》《土地管理法》和有關土地承包經營的規定,确定海域和内陸水域養殖承包經營權;
3、對已養海域和内陸水域,符合養殖規劃并持有養殖證的,可簡化審核程序予以換證。尚未領取養殖證應盡快審核補發。不符合養殖規劃但已持有養殖證的,限期予以調整。無證使用海域和内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産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登記,限期拆除養殖設施。
4、使用海域和内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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