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勢變更原則的效力,表現為變更合同和終止合同兩個方面。
所謂的變更合同,是指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經審查認為情勢變更的情形存在,但認為合同尚有履行的價值時,通過對合同履行價款、時間、方式等方面的調整,來重新平衡雙方之間的利益。
所謂的終止合同,是指法院或仲裁機構通過審查認為合同的履行已無意義或通過變更合同内容,仍不能消除不公平結果,則隻能終止合同關系,徹底消除不公平現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确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