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抗辯權行使的條件包括:
1、債權人住所變更,緻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
2、債務人進入破産程序。
3、保證人抛棄先訴抗辯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财産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緻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産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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