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不發工資,110一般不管。工廠不發工資屬于勞動争議糾紛,勞動者可以依法向勞動争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還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之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其标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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