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離婚的條件如下:
1、性格不合;
2、其中一方或雙方,與第三人發生異性關系;
3、與家人和親屬感情不合;
4、男女雙方中其中一方或雙方,有暴力傾向;
5、男女雙方不同意同住;
6、在性方面不滿;
7、抛棄家庭成員;
8、從精神方面進行虐待。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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