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國家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而希望或放任結果的發生。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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