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婚前财産的範圍和歸屬;
(二)明确夫妻共同财産的歸屬及使用方法
(三)确立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權利、義務;
(四)協議的生效、撤銷;
(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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