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規定:一科作弊,取消當次考試的全部成績的規定,無論自考、高考、隻要一科作弊,所有科目成績全部歸零。《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