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三大行動?來源:昆明日報-掌上春城1月6日,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撫養權變更糾紛,并針對監護人監護失職的情況,發出家庭教育促進法施行後的全國首份《家庭教育令》,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家庭教育三大行動?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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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6日,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撫養權變更糾紛,并針對監護人監護失職的情況,發出家庭教育促進法施行後的全國首份《家庭教育令》。
2021年10月27日,天心法院受理原告胡某與被告陳某的撫養權變更糾紛一案,原告胡某請求法院判令将婚生女胡某茜的撫養權變更給原告胡某。
天心法院少年法庭審理查明,2020年8月10日,原告與被告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女兒胡某茜由被告陳某撫養。被告陳某離婚後再婚,并帶着胡某茜搬到新的出租屋内,緻使胡某茜兩個星期未能上學。原告知曉後,通過找全托、請保姆的方式來履行其對小孩胡某茜的撫養與照顧義務。
從2021年2月起,胡某茜一直與保姆居住。被告作為被監護人胡某茜的母親,在原告委托全托後,隻是周末過去接送孩子,并未積極履行其應盡的監護義務,可認定怠于履行其撫養義務和承擔監護職責。
原告雖然以找全托、請保姆的方式來履行其對小孩胡某茜的撫養與照顧義務,但是讓胡某茜一個人與保姆單獨居住,說明原告胡某隻是履行了“養”的義務,但怠于行使“育”即教育、保護的義務。
鑒于原、被告雙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撫養義務和承擔監護職責的問題,都對胡某茜的生理、心理與情感需求多有忽視,胡某茜表達出更願意和其母親即本案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觀意願,也考慮到被告有表達出将胡某茜轉學以便照顧的主觀意願,結合原、被告《離婚協議書》中胡某茜由被告撫養的約定,天心法院審理認為,還應該再給予胡某茜母親一次自我糾錯即積極履行其撫養義務和承擔監護職責的機會。
據此,天心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胡某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陳某繼續履行監護責任。
同時,對法定監護人陳某的失職行為依法予以糾正,依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家庭教育促進法中的規定,天心法院對失職監護人陳某發出《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裁定陳某多關注胡某茜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具體做法為與學校老師多聯系、多溝通,保持與老師至少每周一次的聯系頻次,了解胡某茜的詳細狀況;裁定陳某與胡某茜同住,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具體做法為不得讓胡某茜單獨與保姆居住生活,應該與胡某茜同住,由自己或近親屬親自養育與陪伴胡某茜。
該《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在裁定失效前,胡某茜本人或密切接觸胡某茜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家庭教育令》;如義務履行人陳某違反裁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悉,近年來天心法院少年法庭聯合教育部門、團委、婦聯等單位始終将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作為工作重點之一,被共青團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國青少年維權崗”榮譽稱号。此次發出的《家庭教育令》,系我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施行後全國第一例《家庭教育令》,是嚴格貫徹落實家庭教育促進法的重大探索。該令的出台,是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聯動機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創新司法實踐,有利于依法糾正父母拒絕、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不正确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責編:畢群
編審:周曉雪
終審:錢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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