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口頭形式指當事人以口頭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内容的合同形式。
口頭形式适用于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關系。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以合同書或者電報、電傳、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形式等各種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内容的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又可分為下列幾種形式:1、由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緻并達成書面協議,并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簽字蓋章。
2、格式合同。
3、雙方當事來往的信件、電報、電傳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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