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非法持有毒品達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或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數量較大”标準,且具有規定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滿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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