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選舉按以下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章“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全部條款:
1、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産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2、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
3、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别、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4、第十四條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公布。對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有異議的,應當自名單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選舉委員會申訴,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日内作出處理決定,并公布處理結果。
5、第十五條選舉村民委員會,由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選人。村民提名候選人,應當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候選人的名額應當多于應選名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組織候選人與村民見面,由候選人介紹履行職責的設想,回答村民提出的問題。
6、第十六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并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7、第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僞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等不正當手段當選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當選無效。
8、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9、第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出缺,可以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進行補選。補選程序參照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任期屆滿時止。
10、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産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監督。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