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擔當刑事訴訟辯護人的是:
1、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5、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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