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責任的訴訟時效如下:
(一)一般訴訟時效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特别訴訟時效
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适用特殊時效。
《合同法》129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争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争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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