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丢了,如果想離婚,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都同意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和财産分割都達成了一緻,并寫好了離婚協議書,這時發現結婚證丢了,雙方可以一起到民政局補辦結婚證後再進行離婚登記手續。雙方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确認屬實的,補發結婚證。補領結婚證以後,如果雙方能對離婚事宜達成一緻意見,可以到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雙方的矛盾較大,協商不了,這時雙方到民政局補辦結婚證的可能性較小,隻能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如果結婚證丢失或一方将結婚證藏匿,您想離婚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關系證明書》,沒有結婚證又沒有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關系證明書》,法院是不會受理離婚訴訟的。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内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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