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必須出于自願訂立财産協議,不能隐瞞、欺詐、脅迫,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
2、協議的對象必須是夫妻财産,不屬于夫妻所有的财産不能成為協議的客體。
3、協議的内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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