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撤并搬遷補償是依據土地用途、産值的部分因素決定的,其标準為:
1、土地補償費,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補助費;
3、農村村民住宅補償費,需要參考住宅的價值;
4、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等。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标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确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産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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