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間到來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到來之後不履行合同,而另一方有足夠的依據證明一方将不履行合同,而一方也不願意提供必要的履行擔保的行為。
1、一方預見另一方在履行期到來時,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2、一方的預見有确切的證據。
3、被要求提供履行擔保的一方不能在合理期間内提供充分的擔保。
《合同法》第68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
第六十九條,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複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