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産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财産。對于繼承遺産的所得,指的是财産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财産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隻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财産也是夫妻共同财産,夫妻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财産分割。
如果配偶一方繼承的遺産,被繼承人留有遺囑,明确指出隻歸夫妻一方,那麼,該遺産屬于夫妻一方的遺産。夫妻離婚時,不能作為共同财産分割。
如果離婚時,夫妻一方作為法定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産,在繼承人之間沒有實際進行的分割,由于遺産沒有進行實際分割,還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财産。隻能待到實際分割後,才能成為夫妻共同财産,才能進行分割。
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5條明确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産,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産後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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