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财産保全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财産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将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财産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财産或者争議的标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七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将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被保全财産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當事人對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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