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從檢察院到法院一般要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内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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