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後,原債務人仍向原債權人清償的,對債權受讓人而言,不發生清償的法律效力,受讓人仍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債務;對債務人而言,在向原債權人清償債務後,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原債權人返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