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屬于血緣關系,不能通過訴訟、公證解除關系,公證處不能做這樣的公證,即使向法院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
但是對于非血緣關系如收養建立的拟制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協議解除,到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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