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對女方有利的規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産、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幹涉。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内,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