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歲以上的兒童才可以坐在副駕駛,具體以當地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為準。
2、以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1)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未設置限速标志、标線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六十公裡,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八十公裡;
(2)一次連續變換兩條車道;
(3)機動車駕駛人未使用安全帶;
(4)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超過座位數搭載乘客;
(5)安排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
(6)駕駛家庭乘用車攜帶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時,未配備或者未正确使用兒童安全座椅;
(7)撥打接聽手持電話、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8)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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