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日,公安部第139号令又對《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進行了修訂,其中第四十四條為:在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考試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考試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所以,如果科目二5次沒有通過,需重新在駕校報名,再次從科一開始進行考試。具體步驟如下:
1、重新選取當地的駕校報考;
2、體檢;
3、通過科目一考試;
4、認真學習科目二考試科目,加強練習,然後進行科目二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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