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票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彙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确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确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彙票和支票的區别主要有:
1、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銀行;而彙票的付款人則不以銀行為限。
2、支票均為見票即付,而彙票則不限于見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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