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争議處理申請。”
據此,醫療事故鑒定的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後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為死亡後一年内應當提出鑒定申請;如損害結果在多年後發現,自發現後起算一年,但超過20年的法院将不保護,鑒定也就沒有實質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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