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有房貸的房子為夫妻共同财産。若房産的貸款尚未還清,則未還清的部分為夫妻共同債務。由于房産為不動産,離婚則隻能有一方獲得房屋所有權,獲得房屋的一方須向另一方支付首付和貸款的一半,剩餘貸款部分由所有權人獨立償還。也可以根據市值進行估價,減去剩餘貸款,剩下的部分雙方平分,獲得房屋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應款項。若雙方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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