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職業病患者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産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
【法律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在确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争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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