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拆遷政策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拟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衆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将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衆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讨論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