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探望權的條件:
1、子女已滿16周歲。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2、申請探望權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實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長期刑事處罰的。
3、申請探望權一方有曾因虐待或傷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處罰的。
4、申請探望權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5、申請探望權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違法犯罪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6、有拐賣兒童行為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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