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區别在于體例和内容不同;
體例方面的區别:
宋代法典不稱律,而稱刑,以類統編本朝的刑事法律,不限于律文;對刑事法律加以彙編,《宋刑統》在篇下設門,整部法典分為213門,先列明律條及疏議,再在準字以下編列前朝和宋初的敕、令、格、式,将同一功能的各種法律規範集中彙編;新增起請條32條,對以往敕、令、格、式提出的修改建議,具有法律效力;總括餘條準此,列于名例律之後,《唐律疏議》中有44條類推适用的條文,散見于律文之中,《宋刑統》将唐律條文統編一門,集中附錄在名例律之後;内容方面的區别:
在刑罰制度上,《宋刑統》創制了折杖法,用決杖來代替笞、杖、徒、流等刑罰,是宋初緩解社會矛盾、寬減刑罰的刑制改革措施;民商事法律規範更加完善,《宋刑統》中的戶絕資産門、死商錢物門、典賣指當論競物業門、婚田入務門,是唐律中未有規定,予以新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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