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生活造成了一定影響,可以和對方協商解決,屢說不改的,可以盡量收集證據并進行報警,嚴重到威脅人身安全等可能可能觸及刑法的,可以直接到法院進行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一随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第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吓他人,情節惡劣的;第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财物,情節嚴重的;第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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