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隻是一般行為,沒有造成傷害,可以向上級公安局的黨委、政治部、紀委、局長實名投訴或控告,他們會給投訴人調查處理結果并反饋情況。
如果造成了傷害,有損害後果則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報案,要求立案處理。還可以向同級黨委、政法委反映情況,請求黨委或政法委的督辦或幹預,也可以向上級黨委或政法委反映情況。
《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或者組織對人民警察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人民警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并将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或者組織,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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