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勞務協議的勞動者想要辭職不需要提前和用人單位打招呼,它不同于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務協議則不需要。勞務協議屬于一般的勞務合同,隻要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了一緻協商或者滿足解除合同的條件,即可解除勞務合同。簽訂勞務合同的雙方是平等的。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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