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二考試隻能在周一到周五考試。國家機關星期六、日屬于周休息日,周休息日沒有工作人員上班。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是國務院修改的決定,1995年2月17日國務院第8次全體會議通過,1995年03月25日頒布,1995年05月01日實施。
第一條,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适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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