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規定的工作時間是一天八個小時,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周工作40小時這一标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标準工時制度。企業因生産特點不能實行标準工時制度,且符合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度。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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