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四條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堅持的原則是: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讨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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