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明确規定了五種可以視為具備民間借貸的合同生效的情形。包括: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彙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将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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