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的程序與減刑的程序基本一樣,即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服刑人監獄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核裁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執行機關提交的案件序後,應當組成合議庭來審理。法院對案件進行審核的主要内容,是審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現和不緻再危害社會的具體事實,在正确認定事實的基礎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釋的裁定。
假釋裁定書由審理案件法庭的庭長或主管院長審核簽發,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執行機關代為宣告。法院應當将假釋裁定書附本同時送達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交勞改單位的檢察機關。準予假釋的裁定要注明假釋考驗期的起止日期。
對假釋裁定,本院院長或上級法院發現确有錯誤的,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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