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傷殘評定流程有:
1、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内完成檢驗、鑒定、評估。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後二日内将檢驗、鑒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
3、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内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5、評定書。
6、不同的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對象出具多份鑒定結論,若各鑒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鑒定資格時,應依據鑒定機構級别的高低,一般應采信高一級别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别較低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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