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原租賃合同是生效的,房屋出租人變更,并不影響原租賃合同的效力,在租賃期限内原合同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六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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