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要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标準同居民身份證),交納證件工本費;
2、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
3、公安派出所将公民個人信息核準後報送縣(市)公安局或設區的公安分局審核簽發,并負責制作證件;
4、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内将證件發給申領人;
4、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5、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收費标準為每證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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