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要承擔刑事責任,有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内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内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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