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動車屬于非機動車,不可以走人行道,應當走非機動車道。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3、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條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劃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實行分道通行。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的,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4、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内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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